作者簡介
桂夢美,1974年生,男,河南信陽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證據(jù)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證據(jù)法學;
孫平,1987年生,女,安徽安慶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證據(jù)研究院副研究員,研究方向:刑事證據(jù)法學、人權法學。
摘要: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社會進步和人權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治體現(xiàn)。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現(xiàn)實基礎主要源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少年司法規(guī)律,而國家親權思想、兒童福利理念以及社會參與理論等供給構成了其司法保護的理論根據(jù),在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權益特別保護等原則的基礎上適用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和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之目的體現(xiàn)了失足少年的利益特殊關照。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從司法理念、立法規(guī)范、隊伍建設和監(jiān)督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保護體系,以制度優(yōu)勢賦能中國式“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之治”,助推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關鍵詞: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理論基礎;特殊制度;保護體系
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是新時代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基于未成年人是社會最有價值的資源,我國亦十分重視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明確了司法保障方針與原則,通過保護追求兒童福利理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等,這些規(guī)定在我國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尤其刑事司法保護發(fā)展史上具有標志性時代意義。2021年修訂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宣示著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模式,其中第4條再次強調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社會進步和人權文明精神要求,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法治體現(xiàn)。
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要求,加強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司法保障力度。被譽為“特殊的希望工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已成為我國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鮮亮底色。加強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注重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帝王條款,需要不斷更新理念、系統(tǒng)思維推動新時代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司法工作高質量發(fā)展。因此,研究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理論范疇與實現(xiàn)路徑意義重大,也是全面落實中國式未成年人受保護權政治綱領《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21—2030年)》的積極回應。罪錯未成年人是祖國和民族的痛,要用心教育感化挽救,促其改惡向善,更要對其給予特殊的全過程司法保護,從頂層設計上以健全的司法保護制度優(yōu)勢賦能中國式“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之治”,助推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一、現(xiàn)實基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少年司法規(guī)律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時代的聲音,研究解決司法保護問題首先需要了解其面臨的現(xiàn)實根源。聚焦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模式分析,堅持問題導向離不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描述和少年司法規(guī)律遵循這一客觀基礎。
(一)身心健康狀況
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生長發(fā)育的重要前提和要求,應位居首位。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發(fā)育特點,身心健康容易遭受不利影響甚至嚴重侵害,因此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作為司法保護的現(xiàn)實基礎是十分必要的。身心健康主要是指心理健康,而心理健康標準一般較多。根據(jù)我國青少年心理特點其健康標準有:一是智力發(fā)育一般比較正常,智力水平與年齡基本上保持一致,隨年齡增長而不斷提高;二是情緒相對比較穩(wěn)定,能夠通過適當方式展示并把握好情緒,使之保持正常狀態(tài);三是能正確認識、評價與控制自己;四是具有良好的社會人際關系,能夠客觀地評價、尊重和理解別人;五是喜愛熱情洋溢的生活,面對挫折具有正確積極向上的生活觀念。據(jù)此,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尤其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別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身心狀況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易感性即受環(huán)境影響而感染犯罪;二是易變性即犯罪后具有可塑性。也就是說,相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更容易因環(huán)境而產生變化,受到消極影響后非常容易朝著不良方向轉變。當然,教育保護又能幫助未成年人向善成長與發(fā)展。因此,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強,違法犯罪之后比較容易通過教育感化而回歸正常。所以,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往往表現(xiàn)為假象性(假象的“不法人格”)和受害性(不良環(huán)境的受害者)。對此,需要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司法保護?!堵?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span>
(二)少年司法規(guī)律
少年司法(Juvenile justice)是有別于成年人司法規(guī)律的特殊法律活動,其目標是為罪錯少年提供福利和教育保護。司法保護是少年司法規(guī)律內在的時代要求,運用少年司法規(guī)律建立完善少年司法保護意義重大。法律首要目的是在于公共幸福的安排。少年司法注重增進少年幸福,實行處遇個別化措施從而避免單一懲罰性處分,用以區(qū)別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使少年得到更多的司法保護,或曰少年司法制度本質上是受保護性而非懲罰性。
具體而言,少年司法規(guī)律可以從三個方面展開理解:一是屬于“預防性”司法而非“懲罰性”司法。對未成年人犯罪非懲罰性教育的模式,追求的是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和回歸社會,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二是“柔性”司法而非“剛性”司法。所謂柔性,是指少年司法可以適用各種非正式的手段、程序,而剛性則意味著嚴格的、正式的程序。由于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以及脆弱性,罪錯未成年人亦具有脆弱性和不定型性,無疑若剛性司法就很難實現(xiàn)保護。因此,少年司法常常主要表現(xiàn)為柔性的一面,應對未成年人問題的手段方法需要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狀況與脆弱性。三是積極“能動性”司法。少年司法僭越傳統(tǒng)刑法的報應刑觀念,倡導教育保護的理念。教育和司法保護可以主動而為,而單一消極性懲罰就得讓位于少年司法積極能動性,故少年司法是積極“能動性”司法,倡導教育司法保護不斷主動延伸。罪錯未成年人案件邏輯目標不在于對未成年人嚴格遵循刑法意義上的定罪和量刑,而在于實現(xiàn)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和健康成長回歸社會的時代需要。
二、理論供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思想基礎及其原則
理論是指由實踐概括出的關于自然和社會知識的系統(tǒng)結論,是制度的靈魂。本文研究的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理論供給即司法保護制度生成的理論根據(jù)及其范式,一般包括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思想、理念與基本原則等方面。論述司法保護實踐及其特殊制度基礎上的理論范疇,對系統(tǒng)豐富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愿景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思想基礎
1.國家親權思想
國家親權,最初源自英國衡平法中關于國家是未成年人至高無上的保護者而不是制裁者的思想。未成年人父母監(jiān)護能力有限而國王保護力量無限,國王是全體國民的集體家長。因此,國家代替父母享有監(jiān)護人的權利和地位,履行監(jiān)護權并承擔相應義務以及維護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國家親權思想倡導國家的家長地位,行使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力以及履行司法保護職責。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依據(jù)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會議通過的《少年法院法》,其建立的思想基礎就是國家親權思想。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是基于國家親權思想基礎之上,即使古代社會父權至上、家長負有監(jiān)護義務時國家也要給予特殊“恤刑”保護觀念,說明國家親權思想早已存在。
我國特別關注國家親權思想于罪錯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全過程,還明確了一系列規(guī)定給予國家特殊保護。202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蔽闯赡耆朔缸锇讣娭妻q護以及審判未成年被告人時合適成年人參與等內容,都是國家親權思想的具體落實。2018年《刑事訴訟法》在傳承現(xiàn)有立法、司法解釋等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國家親權思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中的指導作用。如罪錯未成年人案件無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安排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時應當對未成年人履行考察幫教職責;未成年人犯罪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時其犯罪記錄應當封存等制度。
2.兒童福利理念
兒童福利是國家利益的根本所在,國家有權保障兒童福利。司法保護兒童福利乃是對兒童的教育保護而非懲罰的社會性福利,作用在于其健康成長?!堵?lián)合國兒童權利宣言》規(guī)定,兒童福利系指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方面所需要的福利并以最大利益保護和照顧兒童幸福為目的?!堵?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4條要求,兒童福利是保護工作的首要考慮;第52條進一步規(guī)定“各國政府應頒布特定的法律和程序用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福祉”。作為人權內容之一的受保護權,兒童福利要求對兒童進行全面保護尤其注意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很多國家是以兒童福利理念為指導構建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制度,如英國1969年《兒童與青少年法》明確了福利模式罪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美國2005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指南》強調,“兒童福利影響著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guī)范性文件都是以兒童福利理念為前提,最大限度內實現(xiàn)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和福利價值。被稱為兒童福利法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guī)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第4條則更加明確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之“霸王條款”以及六項具體原則要求(即特殊優(yōu)先保護、人格尊嚴、隱私權保護、適應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和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等)?!缎淌略V訟法》亦規(guī)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睋?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相應司法解釋,全面體現(xiàn)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福利理念,致力于兒童最大化利益的獲得。當然,兒童福利還要求其他保護性福利措施,通過特殊保護、優(yōu)先保護、雙向保護等理念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因此,兒童福利理念在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方面起著主導作用。
3.社會參與理論
社會參與是指司法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參與司法活動用以追求少年司法保護的價值標準,實質意義在于讓社會參與司法,促進司法文明。社會參與理論要求社會民眾參與司法活動,使得司法行為主體多元化,民眾成為訴訟參與主體并呈現(xiàn)訴訟全過程參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社會參與更加豐富地引領民眾和社會組織在訴訟程序特別是在刑事審判階段的參與,幫助罪錯未成年人行使相關權利并對其進行教育,價值在于最大化實現(xiàn)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和助推其順利回歸正軌。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社會認知能力不全面、社會防御經(jīng)驗比較差等因素,導致其難以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社會參與能為罪錯未成年人權益提供程序上的保護措施,如監(jiān)督、疏導、教育等。社會主體參與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活動,能夠避免未成年人在封閉的訴訟活動中遭遇不利風險。社會參與還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因為個人同社會主體密切聯(lián)系可以隔斷個人的任意性甚至違法性不良行為。
諸多未成年人保護文件富含社會參與邏輯?!堵?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要求社會參與對保護少年應作出有效貢獻。《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明確指出公正人道待遇包括與外界接觸和重返社會?!堵?lián)合國刑事司法系統(tǒng)中兒童問題行動指南》進一步規(guī)定酌情使兒童接受社會保護教育而避開司法懲罰,以便更好保障未成年人重返社會。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中諸多內容得到了社會參與理論的支撐,如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社會幫教與社區(qū)矯正等。有關司法解釋等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社會參與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要求法院應當加強與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配合進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規(guī)定了全方位地社會保護方式。毫無疑問的是,社會參與成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重要理論根據(jù)并積極回應社會有效保護和教育的現(xiàn)實價值。
(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沒有原則,就沒有司法保護。對于罪錯未成年人而言,其司法保護原則同具體化的人權理念、司法制度以及少年司法目標相一致。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弱勢群體特征,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未來健康成長為宗旨來遵循司法保護各項原則以及具體規(guī)則、特殊制度與特別程序。
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未成年人宜教不宜罰說明未成年人保護理念主要是教育,懲罰只是輔助性措施。教育保護罪錯未成年人是司法特殊目的,盡量避免適用刑罰。因此,該原則能夠很好地保護罪錯未成年人進而有利于其再次融入社會。特別是刑事審判階段,一方面必須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狀況并查明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jù);對于構罪未成年人要推行“圓桌審判”和“當庭教育”使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審,懲教有機結合。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判處未成年人罪犯由2013年的5.6萬人減少到2022年的2.8萬人?!庇纱苏f明,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得到了有效落實?!安淮嬖谔焐膲纳倌辏矝]有不可挽救的少年。”另一方面,加強對罪錯未成年人當庭教育并在判決書中豐富完善說理性,充分發(fā)揮教育為主的保護作用。
2.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中國式表述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最大化利益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密切關聯(lián),二者均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應然選擇。相比較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利益在司法保護方面應當給予特殊和優(yōu)先對待,最大化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當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時要重視保護社會利益,做到保護未成年人與保護社會相統(tǒng)一。但是,要以辯證思維考慮利益最大化原則應當以未成年人權益需要特殊司法保護為基礎。未成年人利益超越社會利益,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時代回應。《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強調任何當局對待兒童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原則,已成為解決未成年人問題的相關規(guī)則、法律解釋的重要遵循。利益最大化成為保護未成年人一項實質性意義的原則,具有利益性和權利性。為此,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專門強調用心呵護未成年人幸福成長,用少捕慎訴慎押政策實現(xiàn)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3.權益特別保護
罪錯未成年人需要賦予權益特別保護,這是國家親權、兒童福利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具體要求。也就是說,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給予特殊的制度保障使得未成年人獲得權益特別保護。除了享有一般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還需要依法賦予其特別的司法保護性權利。該原則的宗旨是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且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未成年人受保護權提供司法保障制度,這些制度一般是指辯護律師特別幫助、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和犯罪記錄封存以及程序上提供的其他特殊制度等。《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指出,未成年人權益應當享有特別保護原則?!堵?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進一步規(guī)定,兒童享有案件不公開權、監(jiān)護人在場權、社會調查權、前科消滅權等特殊訴訟權利。同時,運用權益特別保護原則時也要注意權衡其他利益。例如,不能僅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特別保護而忽視社會利益平衡使得社會利益遭受損害等。
4.分案處理原則
基于司法保護精神,分案處理是指從程序上分開處理即不與成年人案件合并且適用分開關押、分別教育等管理模式。分案是法律對未成年人教育保護而采取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方式和司法特殊保護的重要原則要求。分案處理原則的價值是更好地實現(xiàn)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并通過司法保護特殊程序和特殊制度展開教育感化挽救,使未成年人回歸社會以及其訴訟權益得到全方位保護?!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還指出,罪錯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案處理?!堵?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也要求審前少年與成年人必須分開關押。我國法律亦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如《刑事訴訟法》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分案處理和分開關押以利于教育保護。分案處理原則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如審理階段分案處理還要求法院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審判組織,進而從組織機構上保障分案處理原則獲得遵守。
三、制度范式: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特殊制度分析
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包括一般和特殊兩種制度。一般制度不僅適用于未成年人也適用于成年人,如無罪推定、非法證據(jù)排除、公正審判、法律援助、一事不再理等制度。未成年人基于身心特點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其司法保護具有特殊性。特殊制度給失足少年特殊的愛,未成年人需要特殊制度保護尤其需要司法方面特殊制度保護。我國司法保護理念已獲得全面貫徹,人權司法保護制度正呈現(xiàn)出高質量發(fā)展的態(tài)勢。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以及2017年中央印發(fā)《中長期青年發(fā)展規(guī)劃(2016—2025年)》等有關未成年人司法保障的規(guī)定,本文在這里僅以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中的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以及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制度為范式展開討論。設置特殊制度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并使其順利回歸社會,彰顯我國司法保護制度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關照,亦是中國式司法保障事業(yè)現(xiàn)代化的重要體現(xiàn)。
(一)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具有易感性和易變性且其控制能力較弱,易受其他各種因素影響。因此,司法機關通常會派員或者委托社工組織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各方面情況進行調查,包括身心健康、平常表現(xiàn)、成長環(huán)境、家庭狀況、社會交往等,作為未成年人案件處理決定和幫教措施的重要依據(jù)。
1.社會調查制度的內涵
大多數(shù)國家法律都重視非法律因素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的功能,并要求“少年案件非經(jīng)社會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不得宣告刑罰”。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曾被譽為世界上首所少年法庭,即美國伊利諾伊州未成年人法庭所采用,要求社會調查程序是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重要程序。西方一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對少年犯罪審判前實行社會調查制度,如法國《未成年人犯罪法》詳細規(guī)定了社會調查權主體、請求程序以及書面報告并載明有關未成年人情況的信息和教育建議等。根據(jù)《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以及我國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基本要求,社會調查制度賦予的社會調查報告權是一項重要的司法保障責任。
關于社會調查制度的解釋,有學者認為是對罪錯未成年人身體情況、平常行為、成長環(huán)境、家庭狀況、社會經(jīng)歷與事后反應等因素展開調查和綜合分析,以此作為法院適用未成年人處遇個別化的重要依據(jù)。也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是法院在決定適用緩刑等非監(jiān)禁刑罰之前,委托有關組織機構對被告人進行風險評估從而根據(jù)社會評估報告判斷其主觀惡性大小,并用作于法院判決結果形成的重要材料。一般而言,罪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是庭審時應當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非法律因素進行調查并依據(jù)調查報告開展教育保護的司法活動過程。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是指由專門機構或人員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狀況、成長環(huán)境、交往經(jīng)歷、平常表現(xiàn)等內容進行專門調查,全面綜合評估判斷其危險性大小,法院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時應當參考調查報告的一種特殊性權利制度。
2.社會調查制度的必要性
社會調查制度之所以得到重視,是因為這項特殊制度在未成年人受保護權的司法保護中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全面了解罪錯未成年人與更好地分析犯罪原因并糾正犯罪行為,最后進行教育改造和改變社會中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因素。社會調查制度是實現(xiàn)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處遇個別化區(qū)別對待的必由之路。
(1)身心特點的客觀要求
教育保護未成年人應充分考慮其身心特點,尤其是處于刑事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更容易受到影響,因此需要給予特殊制度上的關心愛護。司法機關依靠社會調查制度,全面分析其犯罪原因以便公平看待未成年人身心狀況。結合未成年人一般都有的逆反心理特征,采取柔性司法活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從而實現(xiàn)未成年人受保護權這一基本人權保障價值內涵。司法機關通過社會調查了解未成年人具體的身心狀況,便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活動正常運行,減少司法傷害。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客觀上說明了其有著單純性和很強的可塑性,對其采用的司法保護模式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展開教育保護,這就更需要社會調查程序客觀準確地描述未成年人真實的身心特點。
(2)教育保護的必然要求
對大多數(shù)犯罪來說,社會環(huán)境往往是犯罪的因素。罪錯未成年人通過社會環(huán)境改變和教育使其重返正軌,其刑罰意義在于教育保護而非報應。所以,對罪錯未成年人處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加強教育保護為粘合力從而實現(xiàn)社會回歸的目的。綜合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與環(huán)境因素時,理性采取特殊教育保護措施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必然要求。教育保護觀念在少年司法制度之中有著充分的體現(xiàn),如受教育權是聯(lián)合國文件和大多數(shù)國家法律所規(guī)定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權利并貫穿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全流程。為使未成年人不脫離社會而盡量減少司法干預,慎重適用監(jiān)禁刑以及應當減輕或從輕和不得對未成年人判處死刑等措施無不體現(xiàn)教育保護刑法思想。所以,社會調查制度是實現(xiàn)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特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被視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重要制度,合適成年人參與在未成年人受保護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價值。合適成年人參與是法律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一項重要的特殊性權利,有關部門應當有義務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此項權利,切實體現(xiàn)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人文關懷。
1.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理解
“合適成年人”一詞肇始于英國刑事法律制度,即訊問未成年人應當有合適成年人在場,否則未成年人供述為非法證據(jù)。 很多國家法律如美國、法國等亦有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規(guī)定。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合適成年人”概念即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0條,“公檢法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成年親屬、學校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蔽覈缎淌略V訟法》也規(guī)定了合適成年人參與訊問或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另外,《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亦強調了合適成年人參與的權利。
一般說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指罪錯未成年人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合適成年人通過在場參與并提供幫助安撫、協(xié)助溝通與監(jiān)督保護等方式用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項司法特殊制度。從這個解釋可以看出合適成年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但也有學者認為合適成年人并不包含法定代理人。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合適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適成年人(如其成年親屬或學校等單位代表),享有知情權、會見權、監(jiān)督權、簽名權和教育權等。因此,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包括:一是訊問或審判時必須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與未成年人一起面對司法機關;二是參與的成年人身份特殊即獨立于司法機關之外且不受干涉地履行維護權益職責;三是參與的成年人應當是合適的即能夠幫助未成年人受保護權最大化實現(xiàn);四是若沒有合適成年人參與時所獲得的口供或者審判程序是不合法的。
2.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現(xiàn)實性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隨著人權文明發(fā)展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進步而出現(xiàn),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權利具有制度保障與制度中間橋梁作用。參與制度價值定位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受保護權益具有一致性,故為了更好地認識、運用這項特殊制度進而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引入和分析該項特殊制度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性。
(1)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刑事訴訟程序具有極強的專業(yè)性,未成年人單獨面對訊問或審判時因其認知能力不足會處于不利的訴訟地位從而可能導致應有的權益遭到忽視,而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有利于消弭訴訟中不利的可能性。未成年人對法律術語理解能力低于成年人,出現(xiàn)消極情緒甚至恐懼心理等需要合適成年人參與幫助未成年人準確理解和表達真實意思以及給予其情緒疏通和心理輔導等,避免庭審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傷害。《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指出,參與的內容主要是從心理情感上幫助未成年人。從司法保護視域看,參與功能是保護、監(jiān)督訊問或者審判過程,用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由于未成年人不成熟性容易在訊問或審判時被誘導發(fā)生權利侵害,故合適成年人參與能夠更好地嚴密監(jiān)督司法機關正確履行職權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受保護權。
(2)保護合適成年人參與權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核心是賦予未成年人案件合適成年人參與保護的權利,這項參與權是基于未成年人不成熟性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而生成的一項未成年人特殊權利。合適成年人參與不是成年人的權利,而是成年人依法被賦予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類型?!堵?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強調合適成年人參與的權利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正當程序性權利。因此,保障合適成年人參與權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化應有之義和根本遵循。合適成年人參與權提示,程序上合適成年人參與成為未成年人不被剝奪的應然司法保護正當權利。
(三)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未成年人受保護的一項重要司法保護特殊制度,其目的是消除犯罪前科對未成年人正常回歸社會的負面影響,促使未成年人悔過自新與健康成長以利于社會善治。許多國家或地區(qū)法律為保障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規(guī)定未成年人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的前科消滅制度。2022年兩高兩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中解釋,“犯罪記錄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的客觀記錄,即全部案卷材料和電子檔案信息以及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記錄?!币虼?,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釋義和重要性對未成年人享有犯罪記錄封存權具有積極的規(guī)范作用。
1.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解釋
前科(Criminal record/Prior conviction)屬于刑事法專業(yè)名詞,即文義上可以解釋為犯罪記錄或者先前的有罪宣告。前科的理解,學界存在累犯說、宣告有罪說和刑罰說等不同觀點。一般而言,前科是指一個人曾經(jīng)被宣告犯罪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歷史記錄。據(jù)此,前科應被解釋為:一是一個人曾經(jīng)的犯罪事實記錄;二是被法院宣告有罪的記錄;三是不考慮刑罰有沒有執(zhí)行。具有否定性評價性質的前科制度,意味著某些權利的喪失或限制。為使具有前科者回歸社會有必要通過法律規(guī)定恢復其權利和解除資格限制等還原至犯罪前的狀態(tài),即法律地位恢復正常,這就是前科消滅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并以無犯罪前科身份回歸社會的訴訟行為。這是國家和社會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及其重返社會所采取的正當司法保護措施,意義在于消除負面影響和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或前科消滅制度,是一個世界性司法保護特殊制度。《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要求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必須嚴格保密,《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也明確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檔案應當保密或者釋放時封存和銷毀。其他國家如美國《青少年犯教養(yǎng)法》要求釋放時青少年犯罪自動取消;德國《少年法院法》規(guī)定法官依職權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日本《少年法》亦指出少年犯應被視為沒有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英、法等國家也都規(guī)定了前科消滅制度或者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2.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法律后果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消極影響很大,讓未成年人承受犯罪記錄全部后果是非正義的。經(jīng)過法定程序封存犯罪記錄或者前科消滅用以恢復未成年人正常法律地位,消解前科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促使其回歸社會和健康成長顯得十分必要,其制度本質是保障未成年人受保護權。
(1)消除犯罪標簽效應
任何人都具有強烈的求同歸屬感,即向往和能動地適應社會群體生活的心理與希望得到社會群體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犯罪記錄對其心理產生很大的影響,倘若不能及時疏導干預可能會出現(xiàn)自卑等人格樣態(tài)并被社會群體遠離。封存犯罪記錄特殊規(guī)定,有益于消除犯罪標簽效應從而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會自信心的建立。實踐中大量例證表明封存犯罪記錄對未成年人消除標簽效應的正向作用良好,能夠很好地促進未成年前科者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和提高工作生活滿意度,對個人未來保持著更加積極樂觀的生活態(tài)度而不再重新犯罪,這正是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價值取向所在。
(2)利于保證上學就業(yè)
犯罪記錄的后果會剝奪具有前科者相應的權益和資格,如上學、就業(yè)資格考試受限等,這種消極的法律后果對未成年人受保護權而言是一種侵害,明顯背離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和平等原則且阻礙未成年人復歸社會和健康成長之目的實現(xiàn)。上學、就業(yè)事關人生的幸福與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保證未成年人上學就業(yè)等資格是非常必要的?,F(xiàn)實中因為犯罪行為,盡管受教育權或勞動權依法不受侵犯,但是有些未成年人還是被就讀學校開除或被工作單位解聘,上學、就業(yè)的諸多障礙使得罪錯未成年人被排除在社會之外。因此,犯罪記錄被封存可以保證罪錯未成年人上學、就業(yè)不受歧視和促進未成年人重新融入正常學習、工作和社會生活之中。
四、實現(xiàn)愿景: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完善路徑
司法是人權最有效的保障,但是我國司法保障體系還存在不少短板。雖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取得長足發(fā)展,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然而進一步深化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其制度體系建設既是一個亟待解決的時代課題,更是一項持續(xù)深遠、意義重大的社會工程,完善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體系是新時代深化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更新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司法理念
1.樹立正確的司法保護理念
理念一般是指觀念或思想等精神品格。司法理念則是司法人員運用司法規(guī)律時的基本觀念,屬于司法精神和意識形態(tài)范疇。未成年人受保護權特殊制度的司法理念來源于對象的特殊性,基于其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環(huán)境影響等方面應當?shù)玫教厥獗Wo。樹立正確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理念,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健康成長。這就要求司法人員摒棄慣有的懲罰犯罪意識,更多地顧及國家監(jiān)護人身份,以罪錯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司法保護優(yōu)于刑罰的立場,寓教于審,全過程堅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國家親權思想、非刑罰化處置觀念和恢復性司法理念等。
2.設計獨立評價考核指標
更新理念體現(xiàn)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評價考核指標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自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案件辦理特點,除了查明事實、核實證據(jù)和運用法律之外,還有許多前后延伸性工作,如未成年人的生長環(huán)境、犯罪原因、家庭教育等情況需要了解,以及案結后幫教、關愛、考察、預防等活動助推其再次回歸社會。所以,在評價考核機制上應全面考慮到未成年人司法行為的特殊性,改變單純以辦案數(shù)量作為評價指標,應建立符合時代特點與涵蓋司法保護工作全過程,全要素體現(xiàn)未成年人受保護權、教育感化、犯罪預防以及法治教育等方面的評價機制,引導司法保護工作成效全面提升。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統(tǒng)計指標體系和新的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考核機制,將庭審前后的延伸性工作(犯罪原因了解、幫教關愛預防等)作為績效考核指標,納入績效評價的范圍,準確體現(xiàn)未成年人審判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效。
3.協(xié)作配合增強工作合力
正確的司法理念亦體現(xiàn)在協(xié)作配合方面。要求司法機關全要素協(xié)作配合,設計構建“政法一條龍”聯(lián)動保護機制,全方位實現(xiàn)司法機關的政治功能。增強工作合力科學預防和正確矯治罪錯未成年人,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籌全面協(xié)調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另外,強化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以及團體之間的參與協(xié)作,推動“社會一條龍”聯(lián)合保護機制形成,助推社會支持在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發(fā)揮積極作用。建議以購買社會服務等參與模式,充分調動未成年人受保護權活動中社會力量的熱情從而使救助、幫教等保護措施真正得到落實。加大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宣傳教育力度尤其是中小學校園法治宣傳工作力度,結合法治副校長工作模式功能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強化和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與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引導社會各界支持幫助未成年人并使其獲得健康成長。
(二)規(guī)范立法和政策強化全方位保護
1.立法完善特殊制度法律體系
基于立法對特殊制度僅有原則性規(guī)定,人們對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以及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性保護制度的理解具有模糊性,故應當通過立法形式明確特殊制度在司法場域中的地位、職責和程序,不斷完善未成年人特殊制度保護法律體系。對此,有學者建議統(tǒng)一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社會調查制度專業(yè)性特色鮮明,離不開規(guī)范的法律體系給予支撐。而且還應規(guī)定國家加大對未成年人司法保障體系中社會調查工作力度,投入資金或購買社會工作調查嵌入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項目確保資源性支持體制化,同時參與社會調查的社會工作者主動地參與到司法保障體系中并積極影響立法,進而將社會調查作用性質寫入法律以及建立同其他部門互相配合的關系。當然,合適成年人參與的程序效力和程序性制裁也應當體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中。針對未成年人特殊生理、心理特點,立法本意是刑事庭審時必須有合適成年人參與才能監(jiān)督其言詞自愿性和真實性。所以,應當認定無合適成年人參與而獲得的有罪陳述被視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依法不得作為定案根據(jù)。另外,應賦予未成年人選擇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從而更加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務實運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刑事政策存在“鐘擺效應”,即正義模式的懲罰與福利模式的保護之間左右搖擺,其幅度與社會穩(wěn)定、公眾安全感、刑事政策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有效參與度等密切關聯(lián)。相對穩(wěn)定的司法保護政策并賦予動態(tài)的微幅度政策調整之靈活運用,應當成為我國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政策導向。頂層設計時應強化政策的全方位保護理念,務實地協(xié)調好未成年人受保護權特殊制度與防衛(wèi)社會之間的關系。即便在未成年人犯罪率仍然不斷攀升的背景下,對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亦不能讓位于社會防衛(wèi)的政策規(guī)范,必須得到堅守,減少傳統(tǒng)的刑事司法模式對未成年人司法的主導地位。當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經(jīng)驗和教訓啟示人們:把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與刑事政策完全分離也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兩者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應當始終作為刑事政策制定首要考量的因素。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強調兒童福利介入和特殊制度保護,在注重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保護與回歸社會的同時也要關照未成年被害人保護與幫扶制度建設。所以,探索還源于務實的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3.建立保護處分實現(xiàn)非刑罰化
立法上還可以考慮建立保護處分制度。保護處分源于親權思想與兒童福利,提倡對罪錯未成年人“家庭般的照顧”并采取矯正措施而非刑罰。保護處分論則強調作為刑法的替代并由法院宣告的改造和教育刑論。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理應非刑罰化和適用矯正與教育,則是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要保護。因此,保護處分制度就是教育處分制度,屬于刑罰替代和強制性干預,其種類一般有社區(qū)服務、保護觀察、緩刑等,價值在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通過非刑罰方式實現(xiàn)處遇個別化進而更加全方位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加強青少年司法專業(yè)化隊伍建設
1.健全辦案專業(yè)化保障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規(guī)范化運行需要專業(yè)化制度保障,如辦案機構專門化、具體職能明確化以及辦案流程制度化等。健全有效的辦案專業(yè)化保障制度,才能真正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著力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辦案質效。開創(chuàng)專業(yè)化保障制度,首先是罪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專門機構建設。辦理罪錯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構建設是重要的組織保障,如審判人員的獨立編制與具備多學科知識的專門員額法官審理制度,是司法保護規(guī)范化運行的基本保障。國際上很多國家設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理機構,如美、法等國專門設置涉罪未成年人審理機構,意旨在于保障教育工作專業(yè)化。其次,具體職能明確化。司法保護及其特殊制度保障同專門機構明確的職能定位密切關聯(lián),專門工作人員全過程掌握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等情況以及調查報告、參與和封存等特殊性權利保護,即職能明確化益于優(yōu)化履職。最后,訴訟流程制度化建設。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質量水平與訴訟流程制度化存在邏輯關系,即訴訟流程制度性保護理念的樹立,為助推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高質量發(fā)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2.重視司法社會化人才培養(yǎng)
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即“社會一條龍”,與兒童福利緊密糅合,需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以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特殊制度中社會調查工作為例,社會調查不僅要具備社會工作知識,而且還要具有法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這樣才能在司法保障場域中更好地進行社會調查服務。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化意義在于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社會調查在介入司法時需要有專業(yè)的工作方法尤其是個案工作能力。為此,社會調查工作者需要加強自身社會調查綜合知識培養(yǎng),增強和推動社會調查工作的能力和專業(yè)化建設,明確司法社會調查工作的服務性質和服務內容,不斷提升服務的專業(yè)性。當然,國家還應當明確社會調查等特殊制度的標準和具體指標。
3.設立青少年司法保護中心
未成年人司法專門組織已設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專設未成年人檢察廳(第九檢察廳)和法院建立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等,司法專業(yè)隊伍建設成效突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需要社會力量參與,政府不能包打天下。結合教育優(yōu)先原則,社會力量參與是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極其重要的頂層設計,而社會力量教育保護離不開平臺機構的搭建。因此,建議成立青少年司法保護中心,系屬司法行政部門業(yè)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有:一是協(xié)助司法機關作出裁決或者為作出裁決展開社會調查以及合適成年人在場協(xié)助教育;二是接待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并收集有關信息;三是參與保護性政策制定和預防犯罪。因此,設立青少年司法保護中心是少年司法專業(yè)化隊伍建設的重要組織機構保障。
(四)健全受保護權司法保障監(jiān)督機制
1.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職責
法律監(jiān)督屬于國家公權,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對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活動進行融入式監(jiān)督,深入踐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并依法能動助推家庭、社會等“六大”保護融通發(fā)力,不斷強化綜合司法保護,協(xié)同把未成年人受保護權這項“朝陽事業(yè)”開展得更好。檢察機關監(jiān)督方式,一般包括檢察建議和違法糾正通知書。通過如“一號檢察建議”這樣的監(jiān)督方式,打通“最后一公里”法律監(jiān)督,其作用是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罪錯未成年人以及協(xié)同相關部門推進標本兼治,以未成年人受保護良好成效助推司法保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受保護權特殊制度的法律監(jiān)督全方位落實,守住未成年人受保護權最后一道防線,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撐起“法治艷陽天”,使得特殊制度給予失足未成年人特殊的愛。
2.充分發(fā)揮人大政協(xié)監(jiān)督作用
監(jiān)督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協(xié)作為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組織和政治協(xié)商機構,對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司法保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屬于民主監(jiān)督,其監(jiān)督方式是建議和批評。通過充分發(fā)揮人大和政協(xié)提案、專題調研等監(jiān)督模式,從而引起各級政府關注和重視少年司法社會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以及犯罪預防中的重要作用。人大和政協(xié)可以經(jīng)常組織未成年人發(fā)展問題專家或者顧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發(fā)展的需求,為相關部門制定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相關政策規(guī)劃提供咨詢建議等,從而起到很好的監(jiān)督作用。
3.全面施展社會媒體監(jiān)督功能
社會監(jiān)督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其監(jiān)督功能體現(xiàn)在預防和矯正權力濫用從而實現(xiàn)社會正義。美國學者羅伯特·達爾認為,“民主政治的關鍵問題并非權力對權力的監(jiān)督,而是社會組織、企業(yè)和公民個人等社會性監(jiān)督?!彼裕瑱嗬O(jiān)督權力引發(fā)另一新型監(jiān)督機制,即社會監(jiān)督。實踐中社會監(jiān)督常表現(xiàn)為媒體或者輿論監(jiān)督方式,可以更好發(fā)揮對公權力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全面施展社會媒體監(jiān)督,是維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最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方式。媒體輿論監(jiān)督同法律監(jiān)督、人大政協(xié)監(jiān)督等協(xié)同發(fā)力,形成科學合理的保護監(jiān)督體系,加大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司法保障力度和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全面發(fā)展,助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公信力不斷提升。
結語
作為未成年人受保護核心要素的司法保護是一項世紀系統(tǒng)工程,需要以司法保護為引領的六類保護體系協(xié)同推進。我國“十四五”發(fā)展新階段,圍繞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展開了系列立法完善工作,形成了一體化立法新格局,回應了實踐熱點需求,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內容日漸豐富。但是,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之間存在緊張關系制約了罪錯未成年人受保護制度的全面發(fā)展。新時代背景下如何密織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網(wǎng),凈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環(huán)境,還有待進一步解決。雖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有其獨特的功能要求,但毋庸置疑的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仍然具有懲罰性。我們認為,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愿景應放在最為重要的位置,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精神出發(fā)全過程體現(xiàn)中國式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現(xiàn)代化,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人權基本要求。當然,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功能的實現(xiàn),與司法獨立甚至政治關系密切關聯(lián)。對于罪錯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應當“致力于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在法治文明發(fā)展中賦予司法獨立價值中國自己的現(xiàn)實表達方式”。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應以恢復性模式為主,呈現(xiàn)福利模式與正義模式兼容的狀態(tài)。隨著新時代對未成年人受保護權和社會安寧高質量發(fā)展的需要,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體系完善益于未成年人擁有美好的幸福生活,而未成年人幸福生活則是未成年人最大的權益。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釋及參考文獻。原文詳見《河北法學》202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