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舒雯,女,江蘇沭陽人,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私法。
摘要:在中美利益深度交融的格局下,我國尚未發(fā)展出完善的針對美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中美兩國已經形成相互承認的閉環(huán),但制度理論與實踐理念的差異性,依舊影響著兩國判決的互認。美國制度下的單邊主義與政治因素的干擾,導致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中國制度下,實踐中堅持事實互惠認定標準未有根本性轉變,立法等各方面的配套機制尚未得到進一步完善,加之對美國制度認知的缺乏,互惠原則在中美法院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過程中的局限性凸顯,亟待解決。明確中美兩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判決中互惠原則的適用標準,將有助于暢通中美法院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補齊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短板,為維護我國主權、安全和核心利益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切實有效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互惠原則;國際禮讓原則;事實互惠;法律互惠
一、問題的提出
在全球化進程不斷深化以及中國經濟迅速崛起的背景下,涉外民商事糾紛數(shù)量呈現(xiàn)上升趨勢,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與完善成為保障民商事糾紛主體合法權益的必要途徑。如何有效承認與執(zhí)行國與國之間的民商事判決,既是國際民事訴訟法的重要議題,也是我國維護當事人跨境利益的重要一環(huán)。2022年9月2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新聞發(fā)布會,提出“進一步推動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國際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糾紛的解決,助力開放型世界經濟發(fā)展?!泵绹鳛橹袊匾暮献骰锇?,為有效促進中美兩大經濟的交往,在跨境投資、金融、貿易等領域減少當事人訴訟負擔,中美兩國需加強司法協(xié)助,積極推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促進雙邊經濟和法律關系的健康發(fā)展。
我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重要法律依據(jù)為國際條約與互惠原則。全球大多數(shù)主要國家或區(qū)域性強國尚未與我國達成相關司法協(xié)助條約,美國便是其中之一。雖然中國與美國均簽字確認《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民商事法院判決公約》(《海牙公約》),但兩國均未正式簽署該條約,以《海牙公約》為依據(jù)兩國相互承認判決,尚需時日。若不存在國際條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核心依據(jù)為互惠原則;如何合理適用互惠原則是解決中美兩國之間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的關鍵?;セ菰瓌t作為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判決的基礎,是指各國將在對等條件下承認與執(zhí)行對方判決。 在中美利益深度交融的經濟格局下,我國對互惠原則的適用與理解尚不成熟,導致未能發(fā)展出完善的針對美國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
我國立法未對互惠原則給予明確的解釋,在互惠原則適用問題上,我國主要是以司法實踐為導向,司法與立法政策逐步跟進??紤]到“成文法規(guī)范的模糊化與滯后性,使得我國法院在外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中的實踐成了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范適用的關鍵?!蔽覈痉▽嵺`中存在多種適用互惠原則的標準。我國早期對于互惠原則的理解受1995年最高法院復函的影響,提出如果不存在多邊或者雙邊條約,則中國與外國之間不存在互惠關系。我國先后依據(jù)該標準拒絕了日本、德國、英國、美國、澳大利亞、韓國等多國的法院判決。受經濟全球化的驅動,判決相互承認的需求呈上升態(tài)勢,一直拒絕承認外國法院判決顯然有悖于世界發(fā)展規(guī)律。為適應現(xiàn)實需求,各國的法律針對互惠原則出現(xiàn)了緩和動向,中國也是如此。我國先后確立了事實互惠、法律互惠以及推定互惠等適用標準,試圖對互惠原則的適用進行軟化。事實互惠標準指的是“以外國法院是否存在承認與執(zhí)行內國法院判決的客觀事實為依據(jù)”,允許中國在不存在條約的情形下也能夠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在實踐中,事實互惠標準為中國法院的首選。法律互惠則是在事實互惠基礎之上,放棄對于先例的關注,從兩國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的差異性出發(fā):如果兩國承認條件基本相同,則認為符合互惠原則。我國于2022年首次適用法律互惠標準承認英國法院判決。在“一帶一路”倡議框架下,推進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司法合作,便利民商事糾紛的解決,中國法院提出了新的適用標準——推定互惠。推定互惠指的是在兩國存在司法合作交流意向或者外國承諾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下,如果對方國家不存在以互惠為理由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我國民商事判決的先例,則在中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推定中國與該外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セ菰瓌t的不同適用標準是我國為避免其成為外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阻礙而不斷創(chuàng)新的結果。這種多元解釋也表明我國對于互惠原則的含義與作用并未達成統(tǒng)一。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法院如何有效比較中美兩國的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并判斷是否符合互惠原則要求,是我國在涉外法治建設和對外開放過程中必須面對的難題與挑戰(zhàn)。熟知中美兩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深入研究并統(tǒng)一互惠原則適用標準,確?;セ菰瓌t的本質得到體現(xiàn),不僅能夠確保我國與重要貿易伙伴美國建立穩(wěn)固可靠的互惠關系,同時也能有效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順利融入國際市場,彰顯我國法治大國、文明大國的形象。本文將探討中美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司法實踐現(xiàn)狀、問題成因以及未來發(fā)展方向,旨在促進中美兩國在司法合作領域的進一步發(fā)展,并為相關政策制定提供理論支持。
二、成效與困境——中美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司法實踐現(xiàn)狀之述評
中美兩國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的發(fā)展過程并非一帆風順,而是幾經坎坷。中美兩國先后經歷了中美互不承認判決;美國法院破冰首次承認中國法院判決;中國法院投桃報李承認美國法院判決;紐約法院判決險破中美之間互惠關系;中美之間相互承認回歸正軌等多個歷史性階段。
(一)中美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發(fā)展歷程
直至20世紀早期,中美兩國并未承認過彼此的判決。我國法院早期受理承認美國法院判決的申請時,采取的是最為嚴苛與封閉的標準,即以是否存在條約為判定互惠關系的依據(jù)。在2004年卓越訴南京電聲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糾紛案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中美之間未締結相關條約為由拒絕承認美國法院判決。美國學者曾消極地認為美國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是極其困難的。
2010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率先打破僵局,依據(jù)《承認外國金錢判決統(tǒng)一法》(以下簡稱《統(tǒng)一法》)首次承認了來自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以下簡稱“葛洲壩三聯(lián)案”)。然而個例的影響力有限,中國學者對于葛洲壩三聯(lián)案能否打破中美一直以來的困局表示疑慮。2015年,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qū)聯(lián)邦法院再次依據(jù)《統(tǒng)一法》,承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美國法院在中國方面尚未承認美國判決的前提下,主動承認兩起中國法院判決。即便如此,在2016年的赫伯特等訴江西省李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賠償金裁定案中,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我國與美國之間沒有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亦未建立相應的互惠關系”,拒絕承認美國法院判決。美國法院的破冰行為并未得到中國法院的回應。
2016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省紡織工業(yè)(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糾紛案中(以下簡稱高爾集團案),以新加坡存在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為依據(jù),認定中國與新加坡之間存在互惠關系,可謂是采取事實互惠第一案。這意味著中國法院不再以雙方之間共同參加的條約為唯一判斷依據(jù),而是審查請求國是否存在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如果存在承認先例,則認為中國與請求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受此案影響,中美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迎來了轉機。2017年6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劉利訴陶莉等一案(以下簡稱“劉利案”)中,以2010年的葛洲壩三聯(lián)案為肯定性事實,首次承認并執(zhí)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第EC062608號判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由于美國已經存在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中國方面也應該投桃報李?!皠⒗浮背蔀檎J定中美之間存在互惠關系的重要里程碑性案件。中美互不承認的僵局已然打破,兩國之間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的數(shù)量呈現(xiàn)上升趨勢。美國加州法院與紐約法院先后承認中國法院判決(詳見表1)。
2021 年 4 月 30 日紐約縣高等法院的判決,給平穩(wěn)推進的中美合作帶來了一定的沖擊與變數(shù)。在上海雍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雍潤公司”)訴喀什星河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徐某某(以下簡稱“星河公司”)一案中(以下簡稱“雍潤案”),美國法院悍然認定中國判決是在一個不符合美國正當程序要求的法庭作出的,并據(jù)此拒絕承認北京法院作出的判決。此案的作出將中美之間的“互惠”問題拋向了風口浪尖,一度威脅中美之間已經建立的互惠關系。在本案中,原告雍潤公司請求法院依據(jù)紐約《民事訴訟法與規(guī)則》第53條承認與執(zhí)行中國法院判決。被告星河公司提出美國法院應當不予承認中國法院判決,因為中國法院的判決“是在一個不能提供公正的法庭或者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司法程序的制度下作出的”,屬于紐約《民事訴訟法與規(guī)則》第5304條(a)款第一節(jié)中所規(guī)定的不予承認的情形。被告以美國國務院報告為證據(jù),并將報告中關于中國法院不具有司法獨立性、存在政府腐敗與缺乏透明度的描述作為中國法院不符合美國正當程序要求的依據(jù)。紐約縣高等法院采納被告主張,認為中國存在司法腐敗問題,從而證明中國法院缺乏司法獨立性,不屬于公正的法庭。面對如此不公正的審判,中國當事人提起上訴。
幸運的是,中美兩國后期的司法實踐逐漸打破了之前的不安情緒。在雍潤案上訴期間,華盛頓州法院未受紐約縣法院判決的影響,依據(jù)華盛頓州《統(tǒng)一法》首次承認了來自北京豐臺區(qū)法院的判決。此外,2022年3月10日,紐約上訴法院也推翻初審判決,并提出初審法院不應當否認中國法院司法系統(tǒng)以及其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紐約最高法院上訴庭解釋說,被告有機會在審判過程中發(fā)表意見、能夠由律師代理并且有權在中國的訴訟中提出上訴等等行為充分證明美國法中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得到滿足。該判決最終未影響后續(xù)中美之間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中國法院也未受“雍潤案”影響,在2022年3月先后承認了三起來自加州法院的判決。中美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似乎回歸正軌。
截至目前,我國法院共承認6件來自美國法院的判決。從地域看,5件為加州法院判決、1件為伊利諾伊州法院判決;從法院層級看,聯(lián)邦法院判決和州法院判決各3件(詳見表2)。中國法院逐步開始以規(guī)范化的方式承認與執(zhí)行美國法院判決,在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判決的法律依據(jù)方面,人民法院均采用事實互惠,因為加利福尼亞州與伊利諾伊州法院均有承認過人民法院判決的先例,法院認為基于事實互惠,可以認定中美之間存在互惠關系。與之前的條約互惠的標準相比,適用事實互惠標準后,大幅度提高了美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獲得承認的比率。
在美國,受聯(lián)邦制度的影響,各州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屬于各州法定權限范圍,而非聯(lián)邦法管轄。截至目前,共有四個州承認了中國法院的判決,分別為加利福尼亞州、伊利諾伊州、華盛頓州和紐約州。美國法院承認中國法院判決主要依據(jù)《統(tǒng)一法》,這一成文法為承認中國法院判決提供了法律基礎。紐約州于1970年通過了1962年版的《統(tǒng)一法》,并將其納入紐約《民事訴訟法與規(guī)則》的第53條,實質上也是在適用《統(tǒng)一法》?!督y(tǒng)一法》不以互惠原則為必要條件,允許美國法院在中國法院沒有先行承認美國判決的情況下,主動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美國判例已證實,只要滿足各州實體法與程序法要求,即中國法院判決滿足《統(tǒng)一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判決便可以獲得承認與執(zhí)行。盡管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美國和中國法院在判決互認方面仍呈現(xiàn)出積極的發(fā)展態(tài)勢,促進了兩國司法合作和貿易關系的深化。
(二)中美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司法實踐之評價
中美兩國均已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承認判決的數(shù)量呈現(xiàn)出令人振奮的上升態(tài)勢。這無疑為當事人減輕了訴訟負擔,為跨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撐起了一把堅固的保護傘,有力地推動了兩國貿易關系的持續(xù)深化和拓展。但是,考慮到美國聯(lián)邦制度特殊性,以及適用事實互惠標準的相關爭議,中美判決的互認仍然存在諸多不確定性有待明確。
首先,中美之間互惠關系的范圍尚存疑慮。比如,中國承認美國法院判決中人民法院所認定的“中美之間存在互惠關系”,其范圍是及于整個美國還是特指美國聯(lián)邦下的特定法域。根據(jù)現(xiàn)有判例,只有四個州承認過中國法院的判決。換言之,中國究竟是與美國整個聯(lián)邦存在互惠關系,還是與美國的四個州存在互惠關系?“美國是聯(lián)邦制國家,其各州民商事法律制度不盡相同,甚至存在沖突,聯(lián)邦與各州的司法體系更不盡相同,中美之間討論互惠原則的運用應當深入討論其互惠關系的認定范圍,作為認定依據(jù)的案例來源及其代表性以及未來美國反向實踐的可期待穩(wěn)定性?!蹦壳?,我國所承認的美國法院判決,除了一件來自伊利諾伊州法院的判決外,其他判決均來自加州,案件來源較為單一。此外,加州與伊利諾伊州均有承認我國判決的先例,換言之,對于來自未曾承認我國判決的州法院判決,我國并無應對經驗?;蛟S,短期內事實互惠仍然可以幫助法院高效便捷地承認美國法院判決,但我國最終將要面對來自眾多未曾承認我國判決的州法院判決。我國法院究竟是將美國各州視為獨立的法域看待,還是將其視為一個聯(lián)邦?依據(jù)中美判決互認的現(xiàn)狀,中國法院又該如何處理與其他各州的互惠關系?如今中國司法層面未對此作出明確具體的回應,但是這一決斷將會影響后續(xù)中美互認判決的發(fā)展。
其次,中國法院在承認美國法院判決時,對于適用事實互惠標準的依賴也帶來了新的疑慮。事實互惠標準聚焦于先例卻不關注外國的司法制度。美國作為一個多法域的普通法國家,其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較單一法域的成文法國家更為復雜靈活,這就導致承認結果缺乏一定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早在美國首次承認中國判決時,便有學者提出該疑慮:僅憑加州地區(qū)法院執(zhí)行中國判決的單一案例是否能有效地克服中美間存在的互惠障礙。如在中美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中繼續(xù)采用事實互惠,意味著法院無需對美國司法體系進行審查,即使意識到承認條件的不對等,還要嚴格遵守承認先例,這將導致我國無法有效應對此類歧視性條款。在“雍潤案”中,紐約縣高等法院對我國的法院判決公然帶有偏見地歧視、甚至惡意詆毀攻擊我國的司法系統(tǒng),應當被認定為嚴重違反了互惠原則的行為?;セ菰瓌t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國家設置中國法上不存在的、不合理的承認條件,設立承認的障礙,對中國實行不對等待遇,從而產生實質性不平等?!睂τ趪乐赜绊懳覈斒氯说睦?,乃至影響主權平等的行為,我國應當保有對此進行“報復”的權利。倘若對苛刻的承認條件不予置評,僅關注先例,將會是“放任對方國家在對中國法院判決的承認條件上形成實質性不對等。”“雍潤案”雖被推翻,但仍為中國敲響了警鐘。繼續(xù)適用事實互惠標準可能會導致我國陷入“利美不利中”的尷尬困境之中,即中國判決在美國得不到有效承認而美國判決卻可以輕易獲得中國承認。
綜上所述,中美兩國的實踐已經形成相互承認判決的閉環(huán),在一來一往之間已經有多起判決獲得了承認。但是,美國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以及互惠原則適用的模糊性使中美互惠關系的未來發(fā)展充滿不確定性。中國法院所采用的事實互惠標準在處理中美問題時已展現(xiàn)出一定的局限性。中國法院一方面需要明確如何應對來自未曾承認中國判決的美國州法院的判決;另一方面也需要審視基于事實互惠標準所確立的中美互惠關系是否穩(wěn)固。為有效解決以上問題,促進中美之間穩(wěn)定的司法交流,必須深入分析這些問題及其根源,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三、沖突與差異——中美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成因之分析
中美兩國在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的進程中取得了一定成就,法律制度、司法原則及操作實踐上的差異性,成為影響未來中美判決互認的根源。美國主要依據(jù)國際禮讓原則,只要這些判決不違反美國的公共政策或基本法律原則,美國法院可以基于友好禮讓對外國法院判決給予尊重與承認。而中國則強調互惠原則,當外國法院同樣可以承認和執(zhí)行中國法院的判決時,中國才會考慮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判決。這導致兩國在具體案例中的處理方式和結果存在顯著不同,影響兩國在司法合作中的穩(wěn)定性和有效性。在美國,過度強調單方面的禮讓,或者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受到政治局勢的影響,從而作出對中國具有歧視性或者誤解性的判決,均可能破壞中美之間構建的互惠關系。而在中國,一方面,對互惠原則的認知不足,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存在分歧,導致司法實踐混亂且缺乏統(tǒng)一權威的指引;另一方面,面對美國復雜獨特的法律制度,由于缺乏應對經驗,致使現(xiàn)行的互惠原則標準缺乏針對性。
(一)美國制度具有單邊性與不確定性
1.美國強調單方面的禮讓而非雙邊的互惠
美國法認為,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是建立在國際禮讓原則的基礎之上。美國學者肯特曾主張,“在沒有條約規(guī)定的情況下,給予外國判決的效力完全是一個禮讓問題?!痹诿绹罡呷嗣穹ㄔ号袥Q希爾頓訴蓋約特一案(Hilton v.Guyot)(以下簡稱“希爾頓案”)中,格雷法官援引了斯托里與胡伯的學說,主張應當基于禮讓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即“一個國家的法律,在其領土范圍內實施,無論是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還是立法行為(legislative act),或是司法判決(judicial decree),應被允許在另一個國家的主權范圍內運作(operate),而這取決于我們最偉大的法學家一直所聲稱的‘國家間的禮讓(the comity of nations)’?!痹诘谒拇螌ν怅P系法重述中,美國學者再一次強調美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是出于禮讓,而非國際法義務,因為國際習慣法并沒有規(guī)定國家有義務執(zhí)行其他國家判決。依據(jù)格雷法官在“希爾頓案”中對于禮讓的定義,“禮讓既不是一項絕對的義務,也不是單純的好意或善意?!边@也意味著,國際禮讓原則并非一項法院承認外國判決的法律義務。相反,國際禮讓原則給予了法院一項拒絕權利,即當法院認為承認外國判決將會直接侵犯美國的法律政策或直接侵害美國的公民權利時,法院有權利拒絕承認該判決。
在“希爾頓案”中,美國法院結合傳統(tǒng)國際私法理論學說與英國判例,提出美國法院審查是否應當禮讓的條件為:“(1)外國法院判決是在具有合適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全面而公正的審判得出的;(2)被告的程序符合正常的庭審程序或被告是自愿出庭;(3)該外國法院依據(jù)合規(guī)的司法程序,基于一套確保本國與他國公民均可受到公正審判的法律制度進行審判,并且沒有任何證據(jù)表明法院或其所依據(jù)的法律制度存在偏見,或在作出判決時存在欺詐行為,也沒有任何其他特殊原因表明為什么本國的禮讓原則不允許判決完全生效?!背艘陨蠗l件,希爾頓案中還將互惠原則視為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因為有一個獨特和獨立的理由使我們確信,我們的國家的禮讓并不要求我們對法國法院的判決給予結論性的效力,這一理由是基于對于法國的互惠的要求,且除此之外,對法國和其他外國判決的效力亦是如此。”因美國將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權力從聯(lián)邦法交予州法,各州享有自由制定本州的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目前實踐中,大部分州法院徹底放棄了互惠原則,只有少部分州仍然選擇考慮互惠原則。其中,佛羅里達州、愛達華州、緬因州、北卡羅來納州、俄亥俄州以及得克薩斯州,互惠原則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而在亞利桑那州、喬治亞州和馬薩諸塞州,法院在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判決時,必須考慮互惠原則。
“希爾頓案”所確立的條件后來也成為美國構建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制度的基礎。在普通法中,美國各州在制定本州的承認制度時,在實踐中多少保留與借鑒了“希爾頓案”所確立的承認規(guī)則。除了普通法外,美國關于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中的成文法也受“希爾頓案”影響。所謂成文法多指的是美國統(tǒng)一州法委員會為了進一步促進各州州法在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方面的統(tǒng)一,于1962年編纂了《統(tǒng)一法》。該成文法共有兩版,另一版為2005年的修訂版。目前,美國已有30多個州采用了該法,其中約20個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qū))采納的是2005年的修訂版,其余州則采納的是1962年版本?!督y(tǒng)一法》主要適用于涉及國際商業(yè)貿易、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金錢賠償?shù)呐袥Q,并成為美國法院承認外國金錢判決的重要法律依據(jù)。《統(tǒng)一法》中列舉了多項法院拒絕承認的理由,可謂是“希爾頓案”規(guī)則的成文法化與改良化。其中法院必須拒絕承認判決的情況包括:“如果外國判決是在不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公正法庭或者程序下作出的;外國法院對于被告沒有屬人管轄權;或者外國法院對訴訟標的物沒有管轄權?!比绻嬖谙铝星闆r,法院可以酌情拒絕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時,被告沒有及時收到通知,使其能夠進行辯護;判決是通過欺詐獲得的,判決所依據(jù)的訴訟請求或者救濟請求與本州的公共政策相悖;該判決與其他具有終局性判決相抵觸;外國法院的訴訟程序違反了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并且根據(jù)該協(xié)議,有關爭議應該通過其他程序解決;或者外國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唯一依據(jù)為送達時,并且外國法院為嚴重不方便法院(a seriously inconvenient forum)?!睂τ凇督y(tǒng)一法》規(guī)定以外的非金錢判決,離婚、監(jiān)護權等家事判決,涉及罰款稅收的判決,禁令裁決、宣告性判決,以及確認當事人身份地位或財產權益的其他判決等,美國法院仍然可以適用國際禮讓原則或者其他相關規(guī)定。
由上可知,不管是成文法還是普通法,美國法院在承認外國判決時主要依據(jù)國際禮讓原則,而互惠原則并非承認外國判決的必要條件。對于大部分州而言,中國法院是否率先承認和執(zhí)行美國法院的判決,并非美國法院審查的重點,也不會影響美國法院作出判斷。除了《統(tǒng)一法》所規(guī)定的必須拒絕承認的情形外,多數(shù)情況下美國法院可以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裁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判決。
2.高度自由的制度導致政治因素影響判決結果
不同于我國所秉持的禮尚往來的互惠,美國法強調的是單方面的禮讓。這也導致即使中美雙方已經存在穩(wěn)定司法合作的前提下,美國仍然可以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增設更為嚴苛的承認標準拒絕禮讓。在美國法中,無論是普通法還是成文法,均存在一條拒絕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即若美國法院認定“外國法院缺乏公正性”,且不符合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要求,美國法院將拒絕承認判決。這種不予承認的理由最早可追溯至“希爾頓案”。“雍潤案”中援引的紐約《民事訴訟法與規(guī)則》第5304條便是該條件的成文法化?!督y(tǒng)一法》指出當美國法院發(fā)現(xiàn)外國法院存在賄賂法官或政治偏見等情形導致外國司法程序的基本公平性被剝奪時,美國法院應當拒絕承認該外國判決。該條件的設立本質上是為了保證承認外國法院判決這一行為不會對美國法中的所謂“公正”理念構成侵犯,其合理性毋庸置疑,問題的關鍵在于美國法院如何判斷外國法院是否公正。美國法中并不存在統(tǒng)一明確的適用標準判斷外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而是完全依賴于法院的自由裁量。縱觀美國歷史,對于“外國法院缺乏公正性”這一抗辯理由的處理,美國法院向來秉持謹慎態(tài)度,通常僅在被告方證明外國司法環(huán)境存在嚴重的制度性不公正或外國法院無法提供公平審判程序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例如,在2020年,紐約州皇后縣同樣受理了一起承認中國判決的申請?;屎罂h高級法院在此案中從頭至尾未曾質疑中國法院的司法系統(tǒng)存在不正當性,而是著重審查《統(tǒng)一法》中所規(guī)定的管轄權問題。“雍潤案”中,紐約法院僅依據(jù)美國國務院報告便認定中國司法系統(tǒng)存在腐敗,卻未曾全面地了解中國的司法制度與體系。紐約上訴法院顯然也意識到初審法院所依據(jù)的事實不充分,強調初審中的證據(jù)無法證明中國司法系統(tǒng)不符合美國的正當性需求。
“外國法院是否缺乏公正性”這一承認條件,“直接指向外國法院裁判行為的公正性問題,帶有一定歧視性色彩”。當美國法院認定外國司法系統(tǒng)無法提供符合美國正當程序要求的公正法庭或程序時,美國法院已經得出結論:外國法院永遠無法作出有權在美國獲得承認的判決。這意味著該條款對于外國司法系統(tǒng)公正性的認定并非針對外國法院的某一項訴訟,而是針對整個外國司法系統(tǒng)。換言之,即使中國判決在程序上均符合美國法中的承認條件,美國法院仍然可以選擇以“外國法院缺乏公正性”為由不予承認與執(zhí)行中國判決。美國法院一旦援引該條款質疑我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中國的判決將永遠不會被美國法院承認或執(zhí)行,必然會對我國作出帶有偏見的判決。在美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該條款的審查缺乏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而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力日益擴大,中美之間誤判日趨明顯,兩國之間脫鉤斷鏈傾向引起世界關注,從經濟、科技、貿易等領域的相互依存走向利益沖突、戰(zhàn)略競爭。美國法院任何帶有政治歧視的行為均可能成為中國判決在美國法院得到承認的威脅,這將對中美兩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坝簼櫚浮钡某鯇徟袥Q對于中美互惠關系而言可能只是虛驚一場,但是考慮在當前中美關系緊張、政治因素錯綜復雜的背景下,這一針對外國司法系統(tǒng)設定的不予承認條件將是中美互惠關系之間的不定時炸彈,美國制度的特殊性需要中國法院給予額外的關注。
(二)中國制度對互惠原則認知與適用的局限
1.中國互惠原則的適用缺乏統(tǒng)一且明確的認定標準
因為中國立法與司法方面均未對互惠原則的適用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與判定,導致我國尚不存在統(tǒng)一明確的互惠原則認定標準。對于來自不同國家法院的判決,人民法院選擇適用不同的互惠標準,并且未對此進行解釋,這給下級法院實踐帶來混亂。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同時存在事實互惠、法律互惠與推定互惠三種認定標準,且法院適用各個標準存在一定隨機性。例如,2019年,上海法院采用了推定互惠標準,承認來自韓國法院的判決;2022年3月,廣州法院則是適用事實互惠標準承認了三起美國法院判決;同年3月,上海海事法院又適用法律互惠標準,承認來自英國法院的判決。長此以往,如果無法統(tǒng)一互惠原則的適用標準,會使得下級法院在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實踐中無所適從,進而導致莫衷一是的局面。司法適用標準的不一致性在未來不僅會影響司法實踐的穩(wěn)定性與連貫性,也會削弱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的公信力與效力。因此,有必要對中國現(xiàn)行的互惠原則適用標準進行審視,結合司法實踐以及政策發(fā)展明確互惠原則的發(fā)展路徑。
事實互惠標準的提出,是中國在承認外國判決的進程中從封閉保守邁向開放進步的重要一步。事實互惠審查標準簡單,能夠幫助法院更為客觀、直接且高效地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優(yōu)勢在于“無需深入探究對方國家承認和執(zhí)行我國法院判決時所援用的法律”。同時,不要求申請人申請承認的案件與承認先例之間存在相似性,且對于先例所作出的法院類型與層級不作要求。在實踐中事實互惠已成為中國法院的首選。但是,事實互惠也存在保守的一面。面對未曾有承認外國判決先例的國家,事實互惠會讓“雙方陷入難以滿足互惠條件的惡性循環(huán)中”,反而“阻礙中國與他國互惠關系的建立?!痹谌蚧l(fā)展日趨成熟的時代,如果中國堅持事實互惠,則必須要求外國率先拋出合作的橄欖枝?!皬默F(xiàn)實主義的角度出發(fā),國際社會實際處于一個無政府狀態(tài),每個國家都以自身利益為出發(fā)點?!痹谌狈γ鞔_立法與司法指南的情況下,中國法院往往采取保守的態(tài)度,不認定互惠關系的存在。由于各國考慮自身利益均不愿意踏出第一步,反而會使得中國陷入困境之中,不利于促進我國民商事判決得到跨境的承認與執(zhí)行。在具體的涉外司法實踐中,由于外國法院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比較少,因而按照事實互惠標準能夠與中國建立互惠關系的國家并不多。采用事實互惠導致我國陷入被動,無法積極促成互惠關系,甚至會引發(fā)兩國之間的“相互報復”。例如,中日之間,我國所秉持的“事實互惠”標準成為拒絕承認日本判決的理由,同時也成為日本法院后續(xù)對我國進行“報復”、拒絕承認我國判決的口實,從而產生了相互之間以“互惠”為名拒絕承認判決進而引發(fā)兩國之間“相互報復”的困境。兩國之間的報復行為導致當事人的既判權利得不到有效實現(xiàn),不得不通過重復訴訟獲得相應司法救濟,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同時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與我國促進國際合作、便捷跨境訴訟的初心相悖。如此局面若不加改變,只會導致“報復主義傾向和提高判決在國家間‘流通’的門檻,最終將阻礙跨國民商事往來的發(fā)展?!?/span>
面對事實互惠的爭議,有學者提出互惠原則的適用標準應當為“法律互惠”。法律互惠不以先例為承認前提,而是直接比較中國與外國的制度,從而有效避免了因事實互惠而導致的“囚徒困境”的產生。法律互惠對比的是兩國承認與執(zhí)行的條件,“如果外國法院對我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更為嚴苛,則我國亦該拒絕該外國法院的判決?!薄笆聦嵒セ萘⒒谕鈬ㄔ阂殉姓J案件的分析,在互惠關系認定結果上具有較大的隨機性和不一致性;而法律互惠并不涉及個案因素,認定結果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和可預測性。”根據(jù)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我國正在試圖統(tǒng)一互惠原則的裁判尺度,摒棄事實互惠,而采用法律互惠。雖然《紀要》并非正式司法解釋,但是《紀要》中對于審判尺度的建議,可以作為未來互惠關系認定的參考;并且在實務層面,能夠為未來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提供指引。比如,上海海事法院適用法律互惠承認英國判決是在《紀要》提出的一年后,可以視為是下級人民法院遵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的結果。由于各國之間立法存在差異,如何查明外國法、如何對比兩國的承認條件,以及所謂條件基本相同這一標準如何滿足,法律互惠的具體適用仍然有待明確?!皬乃痉▽彶榈慕嵌确治?,法律互惠涉及對裁判作出國有關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法律規(guī)定的查明及理解問題,在申請人未舉證且未有專家參與的情況下,該項查明工作具有較大的難度和風險。”所以,法律互惠標準,相較于事實互惠,在司法實踐中尚未得到普及。
推定互惠是我國在踐行“一帶一路”倡議,積極促成中國與沿線國家之間互惠關系中提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在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的情況下,根據(jù)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xié)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系,積極倡導并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xié)助范圍。”對于“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xié)助條約的國家,可以根據(jù)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先行給予司法協(xié)助”。相較于事實互惠,推定互惠降低了先例的要求。而相較于法律互惠對于外國司法制度的關注,推定互惠則減輕了對于外國法查明的負擔,便利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與法律互惠相比,推定互惠又減輕了申請承認判決一方為證明互惠關系所需承擔的舉證責任,申請人只需要證明外國不存在以互惠為由拒絕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情形即可。推定互惠的提出提高了法院證明互惠關系存在的可能性,有利于促進跨國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但是,根據(jù)目前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司法判例,推定互惠主要及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南寧聲明》(以下簡稱《南寧聲明》)中也倡議中國與東盟國家之間先行先試推定互惠?,F(xiàn)有適用推定互惠的判例,也只是承認了韓國法院的判決。而英國并未正式成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只是作為“一帶一路”天然的合作伙伴,中國法院在承認英國法院判決時選擇適用法律互惠標準而非推定互惠標準。對于推定互惠是否也可以適用于美國這一類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需要中國法院或者相關司法實踐進一步予以明確。
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互惠原則的適用標準多樣,同時存在事實互惠、法律互惠與推定互惠三種標準,且各有利弊。事實互惠簡單且高效,但在實踐中保守且被動,可能引發(fā)相互報復的困境。法律互惠標準雖然避免了事實互惠的隨機性,但在查明外國法律和對比兩國承認條件上存在困難。推定互惠在促進跨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上有優(yōu)勢,但主要適用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適用范圍有限且有待進一步明確。中國法院在承認外國判決時選擇適用不同的互惠標準,并未對此進行統(tǒng)一解釋,未給予下級法院明確權威的指引。從完善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而言,有必要確保司法實踐的穩(wěn)定性和連貫性,增強判決結果的公信力與效力。對司法實踐而言,中國法院未來承認美國判決時,是遵循過往判例適用事實互惠,還是順應《紀要》適用法律互惠,抑或是響應“一帶一路”倡議適用推定互惠,需要立法與司法給予一個明確的回應。
2.事實互惠難以有效應對美國制度的特殊性
關注互惠原則適用標準另一原因在于事實互惠標準難以有效應對美國制度的特殊性。首先,從現(xiàn)有司法實踐而言,我國尚未明確該如何應對美國法中對于外國司法程序具有歧視性色彩的條款。如上所述,美國制度過于強調法官的自由裁量,導致存在可能歧視中國司法制度的條款。依據(jù)互惠原則的立法初衷,任何互惠原則認定標準都應當切實實現(xiàn)保護中方合法權益的功能。事實互惠的便捷性與單一性是促進中美之間相互承認的最優(yōu)解,但是其封閉性卻使其無法兼顧互惠原則該包含的對于本國主權利益以及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其次,適用事實互惠,導致中國法院必須面對“中國究竟是與美國的州還是美國這一聯(lián)邦制國家建立互惠關系”這一難題,即“如果聯(lián)邦制國家(例如美國)的某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了我國判決,能否因此而認定整個聯(lián)邦國家的判決滿足了中國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中的互惠原則呢?”美國聯(lián)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屬于分立的司法裁判機制,并且美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隸屬州法管轄范疇,美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相較于單一法域國家更為復雜。有學者提出解決方案,面對美國的聯(lián)邦制,“如不足以認定我國與該國整體上建立了全面互惠關系,也應認定我國與該國之間在該地域內存在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判決的互惠關系?!币罁?jù)該學者的論點,若遵循事實互惠標準,我國目前只與美國聯(lián)邦下的加利福尼亞州、伊利諾伊州、紐約州和華盛頓州存在互惠關系;由于余下四十多個州不存在承認我國判決的先例,我國與其他州之間不存在互惠關系。如此認定,對于推動我國與美國之間相互承認判決并無益處。繼續(xù)適用事實互惠,意味著我國依舊在被動地等待外國法院邁出第一步優(yōu)先承認我國判決,這顯然不符合當下政策發(fā)展與實際需求。
綜上所述,事實互惠標準雖然具有便捷性,但在應對美國復雜的聯(lián)邦制和司法體系時顯得力不從心,難以保障中國的主權和合法權益。無論是從美國制度還是中國制度出發(fā),事實互惠既不是我國承認美國法院判決的唯一解,也不是最優(yōu)解。為了后續(xù)中美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穩(wěn)步推進,除了需要依賴美國法院內部的審查與糾錯,也需要中國法院時刻關注美國相關制度與判例的發(fā)展,并盡早明確承認美國判決所適用的互惠原則的認定標準,確保兩國之間長期穩(wěn)定的司法協(xié)助。中國法院在實踐中應提倡采取更為包容、開放的互惠標準判定各國之間的互惠關系,避免陷入封閉保守的事實互惠的窠臼之中。
四、對策與建議——中美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未來發(fā)展之方向
考慮到中美關系的復雜性與敏感性,中美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不僅關乎兩國公民和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保護,同時也涉及兩國司法體系的互信與合作。例如“雍潤案”,以對中國的政治偏見為借口,不僅影響當事人既判權利的實現(xiàn),同時也險破中美之間相互承認判決的友好關系。因而,中國在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判決方面可采取“三步走”策略:第一步,應當優(yōu)先完善現(xiàn)行制度,以統(tǒng)一互惠原則的適用標準;第二步,為了有效應對美國司法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采用法律互惠標準取代事實互惠;第三步,通過加強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和國際交流合作,中國司法系統(tǒng)將更具活力和國際合作能力。
第一步,我國應當優(yōu)先完善我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推動互惠原則適用標準的統(tǒng)一,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指引。我國可采取以下措施:(1)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明確認定標準,以確保全國各地區(qū)和各級法院對互惠原則的理解和適用是一致的。這將有助于提高判決的可預見性和確定性,減少不同法院之間的差異,進而提升司法判決的權威性。(2)我國也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指導性案例和定期分析總結涉及互惠原則的判決,及時調整和完善互惠標準的適用。這些措施將有效確保我國在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時的法律統(tǒng)一性和判決可預見性,從而切實提升中國司法公信力,完善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中互惠原則的適用問題,統(tǒng)籌推進涉外法治建設,加強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
第二步,在實踐中,我國法院應當逐步摒棄事實互惠,采用更為先進開放的法律互惠與推定互惠,尤其在承認美國判決問題上,采用法律互惠標準。法律互惠雖然承認方式最為復雜,但卻是目前最能兼顧自我利益保護與外國司法合作的選擇。法律互惠不僅可以有效解決美國制度帶給中國承認美國判決的挑戰(zhàn),同時也順應了互惠原則的發(fā)展趨勢。法律互惠要求法院審查兩國的承認條件,如果承認條件基本相同,則判定存在互惠關系。如果本國法院發(fā)現(xiàn)外國法院在承認同類案件時,存在比本國制度中更為苛刻或者不合理的承認條件,則認為不符合互惠原則要求。如此一來,如果美國法院方面濫用自由裁量權,主張中國司法程序不公正或者不符合美國正當程序要求,中國有理由相信美國為中國判決設置了更為嚴苛的承認條件,那么中國法院依據(jù)法律互惠標準,也有拒絕互惠的權利,借此“報復”美國方面具有歧視性的行為。如果僅憑事實互惠標準,在美國法院對中國判決設定嚴重不合理或者明顯苛刻的承認條件時,我國是無法有效保護我國的主權利益以及我國當事人的既判權益的。結合目前互惠原則的發(fā)展,中美之間法律交流和司法合作的深化,逐步轉向適用法律互惠是一個更為合理和長遠的選擇。這不僅有助于克服事實互惠在實踐中的局限性,還能更好地應對美國各州獨立司法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為中美司法互助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第三步,僅從制度層面完善是不充分的,必須同時在實務中培養(yǎng)和造就一批能夠正確適用該原則的專業(yè)人才。正確有效地適用互惠原則,對法官的要求極高。例如,“從司法審查的角度分析,法律互惠涉及對裁判作出國有關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法律規(guī)定的查明及理解問題,在申請人未舉證且未有專家參與的情況下,該項查明工作具有較大的難度和風險?!边@意味著,如果采用法律互惠標準,不僅需要法官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還要求他們在跨國法領域擁有敏銳的判斷力和高度的職業(yè)素養(yǎng)。在判決承認的互惠原則適用標準上,法官不能僅從單一角度考慮它的標準,而需要站在整個國際層面,一方面需要考慮到國際民商事秩序的維護,司法資源的分配與節(jié)省,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本國的主權利益、雙方當事人的交易安全以及利益保護。因此,法官要熟練掌握相關國際法和比較法知識,具備處理復雜跨國案件的實際操作能力。為此,我國亟須加強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與建設。通過完善法學教育體系,增加國際法和跨國法課程設置,強化實務訓練,培養(yǎng)一批既有扎實理論基礎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涉外法律專家;同時,還應加強法官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在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領域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提升我國法官在跨國案件中適用互惠原則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這種方式,既能為我國司法系統(tǒng)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也能為中美兩國乃至全球范圍內的司法合作和法律交流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結語
本文從涉外司法實踐與理論指導這兩個維度,深入解讀中美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的現(xiàn)狀、面臨的困境以及未來的發(fā)展趨向。在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相關問題中,立法中的互惠原則是維護一國主權的最后一道“安全閥”。長期以來,互惠原則的適用主要依托于法院實踐,然而由于法院實踐經驗的匱乏以及理論研究的欠缺,致使在承認美國法院判決的問題上存在諸多懸而未決的問題。深入研究并明確符合中美制度特性的互惠原則適用標準,對于推動中美合作交流,兼具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一方面,互惠原則的有效運用能夠打通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渠道,確保中美判決的承認更加公平、公正與高效;另一方面,確立統(tǒng)一的互惠原則適用標準,對于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完善以及優(yōu)良營商環(huán)境的打造,能夠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美國作為中國的重要合作伙伴,其制度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尚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這與當前中美貿易的規(guī)模體量嚴重不相匹配有關。無論是對我國自身互惠原則適用的完善,還是進一步對美國制度予以關注,均為構建和完善我國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制度的必然路徑。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釋及參考文獻。原文詳見《河北法學》2024年第10期。